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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4-08-06     

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济宁测绘资质办理

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对外交往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密测绘成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涉密测绘成果,是指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5号)所确定的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测绘成果。

  四、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工作应当遵循既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又能适应对外交往与合作需要的原则。

  五、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开展的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需要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由自然资源部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测绘部门意见;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

  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的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需要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由当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由所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下同)。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

  六、申请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的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中,确需使用涉密测绘成果;

  (二)申请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需要、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申请对外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种类、范围、内容、数量及精度等与使用目的一致。

  七、申请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由开展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的中方单位向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申请表(见附件);

  (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展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的文件;

  (三)外方背景情况、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必要性及保密审查情况的说明;

  (四)合法有效的中方、外方身份证明材料;

  (五)拟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密级、保密期限和定密依据等定密情况说明材料;

  (六)拟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

  (七)拟与外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文本;

  (八)申请人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

  度、场所设施等相关说明材料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拟提供涉密测绘成果为自然资源部门管理的测绘成果的,无需提供第(五)(六)项材料。

  拟对外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审查由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保密审查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保密事项范围为依据,判断拟提供的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及保密期限。

  八、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九、审批机关依法受理申请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将所有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转送军队部门征求意见。征求军队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十、审批机关受理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组织开展保密鉴定、安全评估和实地核查等。

  十一、审批机关根据拟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和对外提供的实际需求提出保密技术处理要求。审批意见提出需进行必要的保密技术处理的,应当由指定的机构对拟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进行相应的保密技术处理。

  十二、申请人应当与外方签订保密协议,限定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和知悉范围,明确外方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在向外方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将签署的保密协议复印件报审批机关。申请人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自收到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及保密协议文本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意见的要求妥善管理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在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完成后6个月内,收回提供的测绘成果并按照国家保密规定销毁或交回审批机关。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

  (一)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未经政府批准的;

  (二)使用目的和用途不明确的,或者申请对外提供的成果内容与使用目的不一致的;

  (三)成果对外提供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四)现有非涉密测绘成果能够满足需求的。

  十五、申请人应当对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十六、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七、未经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

  十八、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有权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非法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行为。

  十九、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测办〔2010〕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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